本標準規定了 33 種大氣bai污染物du的排放限值,其指標體系zhi為更高允許排放濃度、更高允許 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。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: 3.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 273K,壓力為 Pa 時的狀態。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,均以標準狀態 下的干空氣為基準。
3.2 更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;或指無處理設施 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。
3.3 更高允許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 1 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。
3.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。